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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特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郏某某、杨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郏某某,杨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特406号申请人:郏某某。被申请人:杨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郏某某要求宣告杨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郏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郏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郏某某撤回要求宣告杨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申请人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宣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