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特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郏某某、杨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郏某某,杨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特406号申请人:郏某某。被申请人:杨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郏某某要求宣告杨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郏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郏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郏某某撤回要求宣告杨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申请人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宣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