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6执9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於全超、李方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全超,李方虎,安志刚,淮南市安润贸易有限公司,张传礼,丁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6执9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於全超,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李方虎,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安志刚,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回族,淮南市安润贸易有限公司经理,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淮南市安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经济开发区一期标准化厂房。法定代表人:安志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传礼,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丁道峰,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於全超与李方虎、安志刚、淮南市安润贸易有限公司、张传礼、丁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6)皖0406号民初1166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於全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方虎、安志刚、淮南市安润贸易有限公司、张传礼、丁道峰偿还合同款款465313.33元。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方虎、安志刚、淮南市安润贸易有限公司、张传礼、丁道峰送达了(2016)皖0406执962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传礼有房产一套;本院已经扣留安志刚及淮南市安润贸易有限公司的收入60万元整、已经查封安志刚及淮南市安润贸易有限公司的厂房资产及设备。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财产因客观原因不宜处置,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於全超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传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