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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孙仁乐、张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孙仁乐,张泽林,张喜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14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委托代理人刘要波。被告孙仁乐。被告张泽林。被告张喜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孙仁乐、张泽林、张喜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孙仁乐、张泽林、张喜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