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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4民终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维西泰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维西泰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4民终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维西泰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维西县保和镇。法定代表人:黄文聪,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维西县永春乡。法定代表人:李享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维西泰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维西凯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维西县人民法院(2016)云3423民初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维西泰博工程有限公司于庭审后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维西泰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西泰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上诉人维西泰博工程施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向阳审判员  松晓芳审判员  唐晓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史昕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