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苏冬霞、程振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冬霞,程振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9号申请执行人苏冬霞,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程振君,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苏冬霞与程振君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53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期间申请人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5民初5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继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东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