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小刚、杨继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刚,杨继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刚,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亲亮,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继明,男,1967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桂凤,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小刚因与被上诉人杨继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福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9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4年7月1日杨继明、刘小刚共同租赁安福县楼下五金机械铸造厂,合伙经营机械铸造业务,2015年4月20日双方协议散伙。合伙期间,双方各自投入大量资金、支出繁多,但是一审对合伙投入、收支及盈亏等基本事实并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福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9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小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爱平审判员 陈 麒审判员 龙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