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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小刚、杨继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刚,杨继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4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刚,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亲亮,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继明,男,1967年3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桂凤,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小刚因与被上诉人杨继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福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9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4年7月1日杨继明、刘小刚共同租赁安福县楼下五金机械铸造厂,合伙经营机械铸造业务,2015年4月20日双方协议散伙。合伙期间,双方各自投入大量资金、支出繁多,但是一审对合伙投入、收支及盈亏等基本事实并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福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9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小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爱平审判员  陈 麒审判员  龙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