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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7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与肖玉蓉其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肖玉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7100号原告: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红,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威,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玉蓉,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玉蓉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红、肖志威,被告肖玉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吉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因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采取停工及封堵仓库、厂门的不合法行为导致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85,000元。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12月28日起,因续签劳动合同及终止劳动合同等事宜员工方与原告公司发生纠纷,被告与其他近百位员工采取停工并封堵原告的仓库和厂门,不让任何车辆进出的非法举措,一直持续到2016年1月15日。2016年1月15日,原告聘请特保人员维持公司秩序,但当日,被告与其他近百位员工继续坚持封堵厂门,更甚至采取了封堵龙吴路的违法举动。由于被告与其他近百位员工自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非法封堵原告厂门的行为,导致原告无法将已生产的货物按期运送客户,遭到帅康、松下等客户的巨额索赔和退货损失;而且帅康和松下等客户也因此断绝了与原告的业务往来,导致原告业务难以为继。之后,为了维持原告的继续运营,原告又花费了大量的管理成本。根据原告统计,因被告与其他近百位员工非法封堵原告厂门的行为,已导致了原告的损失额达到了85万余元。根据相关劳动法律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被告前述的重大故意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额损失,故被告应承担连带承担对原告的赔偿之责。肖玉蓉辩称,2015年12月31日,被告等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结,因此本案仅为普通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参与围堵厂门的事实,也没有证据证明围堵造成迟延送货并造成原告损失。而原告所主张的损失的费用,是原告本身应该发生的费用,保安看厂门是本应发生的,订单没有是公司经营问题,员工工资、社保等是原告本身的运营成本。劳动关系终结也是原告发起的,原告在解除通知中也提到感谢员工多年的贡献。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系原告员工。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2月31日期满。另查明,原告处员工因原告搬迁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等事项发生争议,员工于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采取了封堵厂门以及停工等手段。在此期间,相关部门不间断地派员至原告处了解情况,防止矛盾激化。另2016年1月15日,原告聘请了二百余名保安维持秩序,在有多名民警、辅警到场配合协助的情况下,历时10小时,终将一批急需出厂的货物装车运出。2016年12月26日,原告就本案讼争等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同月30日作出闵劳人仲(2016)通字第36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因被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具主体资格而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因被告等上百位员工的封堵仓库、厂门,导致其产生损失,提供民事判决书、2016年1月4日录音资料、照片、吴泾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劳资矛盾情况说明》、闵行区公安局塘湾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雅洁厨具有限公司劳资纠纷不稳定因素的情况说明》、松下住宅电器(上海)有限公司的公函、宁波帅康现代家具有限公司的函、保安服务合同及发票、社保缴纳通知书、办公室人员员工工资单、万科扣款通知书、帅康扣款明细、松下扣款明细等证据。被告对民事判决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参与围堵原告厂门的行为;被告未参与2016年1月4日谈话,故对录音资料不予认可;被告未参与围堵事件,故对照片不予认可;认为调解委员会及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合法;对两家公司出具函件不予认可,原告与两家公司有利益关系,且仅依据函件即要求被告赔偿,也不具合理性;原告的聘请保安合同发生在原告通知终结劳动关系之后,与围堵厂门无关联;员工工资、社保费用本身就是原告的运营成本;三家公司与原告是长期伙伴关系,这些扣款通知及明细无法证明和本案被告有任何的关联性,退单的原因与被告无关,是原告的经营管理问题所导致,因此,原告的诉请全无事实依据。以上事实,由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应当对其损失的实际发生以及该损失由被告的严重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对其损失的实际发生未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员工封堵厂门等行为是原告公司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之直接、唯一的原因,故原告公司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雅洁厨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洪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钱明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