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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72财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北京和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和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152号申请人:北京和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A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67521039M。法定代表人:徐秀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垒,辽宁伯宁(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辽宁伯宁(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275460A。法定代表人:吴越。申请人北京和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同年5月25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和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北京和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和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