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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刚与刘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刘保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863号申请人赵刚。被申请人刘保刚。本院审理赵刚诉刘保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保刚所有的一台卡特牌320型钩机予以查封,申请人赵刚以自己所有的一辆现代格锐牌车号为鄂F×××××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保刚所有的一台卡特牌320型钩机,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刘保刚可以正常使用,不得变卖、转移、毁损、抵押或者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赵刚所有的一辆现代格锐牌车号为鄂F×××××轿车,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赵刚可以正常使用该车,但不得转移车辆权利人或者设定权利负担。案件申请费2700元,由刘保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全建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廖倩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