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贺跃亮与努尔加西尼、哈依沙努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跃亮,努尔·加西尼,哈依沙·努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386号申请执行人:贺跃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努尔·加西尼,男,哈萨克族。被执行人:哈依沙·努尔,男,哈萨克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305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努尔·加西尼、哈依沙·努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努尔·加西尼、哈依沙·努尔支付申请人贺跃亮案件款34897.6元。未执行标的24897.6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执行费423元(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30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丽 萨审 判 员 米 一 漫代理审判员 李 孟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叶尔那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