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彭化章与蒙城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化章,蒙城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22行初26号原告彭化章,男,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嵇康中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622003178664H。法定代表人陈峰,局长。原告彭化章不服被告蒙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化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化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化章负担。审 判 长 井飞雪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人民陪审员 楚 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雯静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