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7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陕西绿源纸制餐具有限公司与陕西星元包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星元包装有限公司,陕西绿源纸制餐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3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星元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杜城村九队村南。法定代表人:杨全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雁,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绿源纸制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建工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丁平,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星元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绿源纸制餐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星元包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以其自愿与被上诉人陕西绿源纸制餐具有限公司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星元包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星元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74元,减半收取1987元,由上诉人陕西星元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代理审判员 郑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