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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175号原告:马某某某,女,回族。被告:马某某,男,回族。原告马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马某某某甲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马某某某���担。审 判 长  拦生光审 判 员  姜学平人民陪审员  马一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