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嘉禾县铁炉下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嘉禾县铁炉下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024民初225号 原告:彭某某,个人信息………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郴,嘉禾县东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嘉禾县铁炉下煤矿,住所地嘉禾县袁家镇。 法定代表人:邓国平,该矿矿长。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嘉禾县铁炉下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彭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立新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何君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