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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余佳、李玉生与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佳,李玉生,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73号申请执行人:余佳,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李玉生,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558号奥莱小镇。法定代表人:邓新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余佳、李玉生与被执行人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011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裕田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