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李拓彬、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李拓彬,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898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560号。法定代表人:胡林惠,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红、陈炳,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拓彬。被申请人: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桂林南路201-1号。法定代表人:杨闻孙,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被申请人李拓彬、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拓彬名下的位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大道150号7号楼2-1703室房屋。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拓彬名下的位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大道150号7号楼2-1703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余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