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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丰与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丰,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7民初1673号原告:张丰,男,1995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封丘县。被告:常伟,男,1993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封丘县。原告张丰与被告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常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常伟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张丰与被告常伟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0日被告常伟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期限为2个月即2016年6月11日还款,当天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但是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被告常伟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将现金10000元借于被告常伟,有2016年4月10日被告常伟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否则,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丰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常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贾俊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