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魏建华与廖家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华,廖家强,魏光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794号原告魏建华,男,1983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桂奉(系原告魏建华之妻),女,1985年4月25日,住重庆市彭水县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廖家强,男,1984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三人魏光福,男,1970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魏建华诉被告廖家强、第三人魏光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魏建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建华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原告魏建华已经预交3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魏建华负担。审判员 彭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