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民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但雅琴与被上诉人但涛民间借贷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但雅琴,但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民终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但雅琴,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但涛,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泽平(系但涛之妻),住四川省仁寿县XX镇大勇村*组。上诉人但雅琴因与被上诉人但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1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但雅琴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但雅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但雅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但雅琴负担。审判长 李光祥审判员 覃 棱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龙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