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旭文与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旭文,张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664号原告:马旭文,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科员,住太原市杏花岭区程家村东巷17栋6号,身份证号:1401121968********。被告:张建平,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汇丰街道办事处西流村村民,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西流村逸龙小区*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1401131971********。原告马旭文与被告张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马旭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旭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旭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马旭文负担。审 判 长 赵智宏人民陪审员 申润成人民陪审员 边利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雪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