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5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钱学新,李惠芳,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5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责人:王学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晖,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银菊,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学新。被执行人: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锦泉。被执行人: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金春。被执行人:苏州宇晨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坤荣。被执行人:钱学新,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李惠芳,女,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花。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钱学新、李惠芳、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70万元及至2015年9月8日的利息人民币16304.82元、罚息(含复利)人民币354777.68元,及自2015年9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满月的对应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复利(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80%计算,自借款实际发放日起每满月的对应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二、被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6666元。三、被告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钱学新、李惠芳、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钱学新、李惠芳、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4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61047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人民币863元,由被告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德科(苏州)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苏州宇晨纤维科技有限公司、钱学新、李惠芳、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1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苏州宇晨纺织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1幢、2幢(所权有证号16002222),1幢、2幢、3幢(所权有证号25008239),4幢、5幢(所权有证号25008240),位于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富乡村1-7幢(所权有证号16000743)房地产,分别设定有案外人抵押债权540万元、540万元、302万元、501万元,上述房地产均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为第十顺位轮候查封(本案查封期限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无处置权。2、被执行人吴江市东易日新印花整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桃源镇严慕村的房地产已由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予以拍卖,本案经参与分配受偿246090元。3、被执行人钱学新、李惠芳名下有位于盛泽镇西白洋市场路北侧和服商区B幢233-433(所权有证号02031319)、B幢133(所权有证号02031318)房地产二套,分别设定有案外人抵押债权46.31万元、21.14万元,上述房地产均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为第四顺位轮候查封(本案查封期限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无处置权。4、被执行人钱学新、李惠芳名下有位于盛泽镇世贸公寓5幢102室(所权有证号02033945)、103室(所权有证号02034319),有位于平望镇端市村豪门府邸81号(所权有证号04010727),有位于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10幢601室(所权有证号02012231)房地产四套,分别设定有案外人抵押债权86万元、96万元、103万元、155万元,上述房地产均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为第三顺位轮候查封(本案查封期限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无处置权。5、被执行人苏州宇晨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五辆,执行人钱学新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李惠芳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汽车二辆,被执行人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对上述车辆均予以轮候查封(本案查封期限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但因车辆下落不明,均未能扣押到位,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车辆下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46090元,尚未执行到位601184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分配方案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曹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