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执19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牟磊森、李春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磊森,李春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19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牟磊森,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李春高,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牟磊森与被执行人李春高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浙1003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春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春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牟磊森借款人民币424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牟磊森与被执行人李春高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牟磊森并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李春高执行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牟磊森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李春高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19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