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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存义与白在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义,白在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155号原告李存义,男,汉族,1960年2月28日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王爱召镇新城村张大圪堵社。身份证号码:152722196002281538。委托代理人郭海福,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在拴,男,汉族,1957年9月23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王爱召镇榆林子村四社。身份证号码:15272219570723091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存义诉被告白在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存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存义负担。审 判 员  高喜平审 判 员  李永奎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睿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