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段住平诉华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住平,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460号原告:段住平,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华伟,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段住平与被告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段住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住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段住平负担。审判员 郑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