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4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段住平诉华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住平,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460号原告:段住平,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华伟,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原告段住平与被告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段住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住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段住平负担。审判员  郑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