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强清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安徽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强清2号申请人:安徽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代表人:陈长志,安徽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安徽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中,申请人安徽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终结安徽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经查,根据安徽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显示,2001年10月9日,安徽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即被吊销营业执照。现安徽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原办公地址即营业执照注册地已拆迁,其工作人员下落不明。经向安徽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安徽旅游培训中心、实际控制人安徽饭店等调查了解后,安徽饭店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亦未获得有关安徽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本院认为,安徽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员下落不明,且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无法清算,符合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罗 钢审判员 陈 思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破产费用可随时支付,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