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张少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张少利,张少义,赵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82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负责人XXX,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存志,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张少利,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少义,男,195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赵伯利,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少利、张少义、赵伯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66277.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28元,执行费9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少利缴纳执行费905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