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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广州熠星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熠星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方。被执行人广州熠星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红阳。申请执行人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熠星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广州熠星电气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法民二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韩 涛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可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