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朱良华与杨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朱良华,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杨巨平,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朱良华与被执行人杨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镇民初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巨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良华于2015年5月8日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巨平清偿借款本金180496元及利息18089.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申请保全费1500元。2015年10月8日以(2015)镇执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20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4日、2016年5月18日、2017年5月17日分别从杨巨平在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账户中划拨存款50000元、62000元、47912元,2017年5月23日从杨巨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友好路支行账户中划拨存款16570元,2017年5月26日杨巨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长庆支行账户中划拨存款1341元,共计划拨杨巨平存款177823元,申请执行人朱良华自愿放弃借款本息及诉讼费26462.28元。本院认为,(2015)镇民初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巨平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朱良华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966元已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的于2015年2月23日作出的(2015)镇民初第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巨平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