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成全喜与武汉中天鑫源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全喜,武汉中天鑫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成全喜,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被执行人武汉中天鑫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江堤街廖湾特1号。法定代表人章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7)鄂0191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中天鑫源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7,028.7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阮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