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苏超与孙玉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苏超,孙玉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1770号原告:王苏超,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当涂县护河镇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玉宝,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原告王苏超与被告孙玉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苏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庆、被告孙玉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苏超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资款151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6年2月16日开始替被告孙玉宝开挖机,干到2016年3月4日,共计18天。被告孙玉宝也没有及时支付工资款3300元(双方当时约定按5500元/月计算);2016年6月,被告又让原告替其开挖机兼捣机,一直干到2017年1月,被告孙玉宝支付部分工资款,尚欠原告11862元工资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却说:“在2016年2月16日至2016年3月4日原告替其开挖机时,没有及时将这段时间的挖机工作时间记录与施工方计算清,造成被告本人没法与施工方结账,这段时间你挖机工作了32个小时,这32个小时的挖机捣机劳务费应从原告工资款中扣除”,所以孙玉宝出具了一份2662元的欠条交由原告收执。双方为索要工资在2017年春节发生纠纷,当涂县姑孰镇派出所也出警了。现被告所出具的欠款条2662元,也一直拖延未付。以致成诉。孙玉宝辩称,出具欠原告工资2662元的条据是经派出所调解后所为,该笔工资其愿意尽快给付。其他的工资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开始,王苏超为孙玉宝开挖机提供劳务。2017年1月27日(农历除夕),双方为劳务费发生纠纷。经派出所调解,孙玉宝在给付了5000元现金后,又出具了欠2662元的条据一份交王苏超收执。但王苏超认为,孙玉宝尚欠其他工资,总共15162元未付,以致成讼。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王苏超提交的孙玉宝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苏超提交孙玉宝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原、被告间存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孙玉宝应按欠条内容支付工资款。王苏超追索其他工资款的诉请,虽申请证人申某到庭作证,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可待新的证据出现后另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玉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苏超工资款2662元;二、驳回原告王苏超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苏超负担74元,被告孙玉宝负担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宗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汪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