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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周文平与梁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平,梁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804号原告:周文平,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乡县。被告:梁勇,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原告周文平与被告梁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周文平于2017年5月16日以付清劳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文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文平负担。审判员  袁建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