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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恒泰达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恒泰达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东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法定代表人:孙学浩,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恒泰达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延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伟,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审被告:山东东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白瀚文,经理。上诉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济南恒泰达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东环置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1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3月,济南恒泰达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赁合同欠款,并由被告山东东环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责任。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异议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即墨市,本案应移送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7月14日,原告济南恒泰达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第一经理部(乙方、承租方)、被告山东东环置业有限公司(丙方、担保方)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乙方租赁甲方的钢管、夹扣、丝杠等机械设备……。该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为“本合同履行出现纠纷,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处理。”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据此约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青岛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青岛即墨市,本案应移送即墨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济南恒泰达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述租赁合同等为据,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支付租赁合同欠款,故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各方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出现纠纷,由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处理。根据约定管辖优于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被上诉人依照合同约定首先选择原审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