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3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方跃群、胡建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跃群,胡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3刑初22号公诉机关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跃群(绰号“老群”),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于黟县,汉族,文盲,无业,住黟县。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干方林,安徽干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建国,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于黟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黟县。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3月2日被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黟县人民检察院以黟检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跃群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胡建国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章建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跃群及其辩护人干方林、被告人胡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被告人方跃群在黟县碧阳镇碧山村石狮组茶棵地边,用捕鸟网和雷竹安装了捕鸟装置,先后捕获2只“猫头鹰”。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方跃群将捕获的2只“猫头鹰”带到位于黟县碧阳镇郭门街的被告人胡建国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胡建国。被告人胡建国购买该2只“猫头鹰”后,将其杀害,准备煮食。因群众举报,被黟县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2只“猫头鹰”死体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领角鸮。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跃群非法捕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领角鸮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建国非法购买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领角鸮2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下判。被告人方跃群、胡建国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方跃群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方跃群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方跃群捕获领角鸮是在人情与利益双重作用下所为,且捕获的工具是简单的捕鸟网和竹子,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都较小;3.被告人方跃群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方跃群、胡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黟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物证剪刀、领角鸮死体、羽毛及丝网等照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黟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及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跃群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获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2只,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胡建国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购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2只,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方跃群、胡建国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方跃群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跃群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建国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方跃群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元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旭东审 判 员 胡卫东人民陪审员 江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