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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晓林、曾花容、刘瑛、安志云、廖永贵、张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杨晓林,曾花容,刘瑛,安志云,廖永贵,张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7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单位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大新街22号。法定代表人:沈赞荣,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晓林,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曾花容,女,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刘瑛,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安志云,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廖永贵,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酿溪镇。被执行人:张丽琼,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邵县酿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晓林、曾花容、刘瑛、安志云、廖永贵、张丽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借款本金25022.21元及相应利息。206年12月26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曾花容在中国银行东莞凤岗雁鸣支行CNYO账号20118.4元,并于2017年5月26日委托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协助扣划。2017年6月1日,申请人以其他被执行人暂无法联系,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成林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孙志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