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温永刚、连丽青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温永刚,连丽青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172号原告: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所地太原市漪汾街42号。法定代表人:高日,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敏,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永刚,男,汉族。被告:连丽青,女,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与被告温永刚、连丽青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将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晓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