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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井文泽、井春霞等与孟德喜、王金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文泽,井春霞,井利军,孟德喜,王金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3245号原告井文泽,男。原告井春霞,女。原告井利军,男。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秦明晓。被告孟德喜,男。被告王金换,男。原告井文泽、井春霞、井利军与被告王金换、孟德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文泽、井春霞、井利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换、孟德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文泽、井春霞、井利军撤回对被告王金换、孟德喜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新审 判 员  杜政武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