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井文泽、井春霞等与孟德喜、王金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文泽,井春霞,井利军,孟德喜,王金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3245号原告井文泽,男。原告井春霞,女。原告井利军,男。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秦明晓。被告孟德喜,男。被告王金换,男。原告井文泽、井春霞、井利军与被告王金换、孟德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文泽、井春霞、井利军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金换、孟德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文泽、井春霞、井利军撤回对被告王金换、孟德喜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新审 判 员 杜政武人民陪审员 王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