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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执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国强与被申请人侯志懋、谢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强,侯志懋,谢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4执保236号申请人:刘国强,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茶恩寺镇樊田村沙子组。被申请人:侯志懋,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茶恩寺镇樊田村樊田组。被申请人:谢慧,女,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航运公司宿舍。申请人刘国强与被申请人侯志懋、谢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国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侯志懋、谢慧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国强提供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志懋、谢慧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