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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民终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立华新进印刷包装(遂宁)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蓥山数码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立华新进印刷包装(遂宁)有限公司,四川省蓥山数码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立华新进印刷包装(遂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蓥山数码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人立华新进印刷包装(遂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蓥山数码科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什邡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2民初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立华新进印刷包装(遂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立华新进印刷包装(遂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立华新进印刷包装(遂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立华新进印刷包装(遂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费元汉审判员  江 黔审判员  毛文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