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催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乐清市人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乐清市人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催22号申请人:乐清市人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环城东路27号北七楼。法定代表人:刘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安好,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乐清市人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八十八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乐清市人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3879380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乐清市人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乐清市人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彦人民陪审员 徐雨晨人民陪审员张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傅 佳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