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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国超、隆尧县教育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超,隆尧县教育局,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091号之一申请人:吴国超,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隆尧县教育局,住所地隆尧县新华路253号。法定代表人:刘锦旗,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北京鑫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37367122K。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吴国超与被申请人隆尧县教育局、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国超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隆尧县教育局享有的到期债权715683元,如隆尧县教育局已支付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5683元或查封其公司的等值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国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5683元。案件申请费4098元,由申请人吴国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春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乔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