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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杨某,陈帅嘉,李博,鹿泉区公路路政管理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2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路18号。负责人:贾成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远,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烨,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帅嘉。法定代理人:杨某(系陈帅嘉母亲)。委托诉讼代���人:杜烨,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鹿泉区公路路政管理站,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路**号。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陈帅嘉、李博、鹿泉区公路路政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杨某因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的住院天数、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未予查明,重审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0民初2578��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 靖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