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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谭宝林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宝林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81刑初221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宝林,女,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新宁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宝林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宝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宝林伙同史某兰、蒋某、刘某2、牛某、黄某、唐某、王某2、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于2012年1月12日将被害人田某骗至永安市燕南街道南塔新村二村17幢1-501室。因被害人田某拒绝加入非法传销活动,而共同对被害人田某进行看管、非法限制被害人田某的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田某。2012年1月20日14时许,被害人田某从永安市燕南街道南塔新村二村17幢1-501室阳台跳下后受伤。经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田某的损伤为轻伤叁级。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谭宝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宝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人口基本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房屋租赁合同;3.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4.证人陈某的证言;5.被害人田某的陈述;6.同案人周某、唐某、黄某、王某2、刘某2、史某兰、蒋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谭宝林的供述和辩解;8.永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9.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宝林伙同他人为实施非法传销活动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宝林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谭宝林非法拘禁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叁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宝林在被上网列逃期间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宝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叶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