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北京金氏蓬勃贸易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氏蓬勃贸易商行,北京周加顺服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氏蓬勃贸易商行(注册号11010660XXXXX),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北方世贸轻纺城市场B区16座175号。经营者金波,男,1990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周加顺服装店(注册号11010660XXXXX),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服装商贸城市场中心3B2555号。经营者周加顺,男,汉族,1969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北京金氏蓬勃贸易商行与北京周加顺服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周加顺服装店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周加顺服装店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北京周加顺服装店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氏蓬勃贸易商行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周加顺服装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志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