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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邱元祥、永安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元祥,永安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800号申请人:邱元祥,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逵、罗燕辉,福建旭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永安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小陶镇黎坊小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62263447X。法定代表人:杨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丁宝、林伟忠,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邱元祥与被申请人永安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邱元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永安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60000元财产,并以自己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城区国林路52号3幢1-302室为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邱元祥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城区××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安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3第21152号),保全价值以360000元为限。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永安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36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邱元祥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朱晨斌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