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冯景田、董桂侠等与王鲁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景田,董桂侠,宿梅子,冯忆茹,王鲁柏,临沂利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701号原告:冯景田,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董桂侠,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宿梅子,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景田,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冯忆茹,女,200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宿梅子,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鲁柏,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被告:临沂利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湖西路103号12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34678188P。负责人:王保友,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负责人:李连亮,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景田、董桂侠、宿梅子、冯忆茹与被告王鲁柏、临沂利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景田、董桂侠、宿梅子、冯忆茹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景田、董桂侠、宿梅子、冯忆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景田、董桂侠、宿梅子、冯忆茹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方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