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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4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嘉莲与邓光信、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嘉莲,邓光信,王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4190号原告:林嘉莲(曾用名林加莲),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鸣明,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丘丽琳,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光信,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王玉兰,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原告林嘉莲诉被告邓光信、王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嘉莲因被告邓光信拖欠借款未按时归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两被告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16日为420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邓光信、王玉兰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林嘉莲与邓光信于2014年6月16日签订借款合同,由邓光信向林嘉莲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16日,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到期后,邓光信尚欠林嘉莲借款1000000元,自2015年6月16日起未依约支付利息。另查:邓光信与王玉兰是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邓光信、王玉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嘉莲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5年6月16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7580元,减半收取计87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邓光信、王玉兰连带负担(被告邓光信、王玉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林嘉莲)。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雷 珊谭银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