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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田开全申请执行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劳动争议纠纷划拨补偿款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开全,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510号申请执行人:田开全,男,苗族,生于1968年6月6日。被执行人: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竹劳人仲案[2016]10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赔偿申请人田开全工伤保险待遇149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的关闭补偿款在大竹县月华乡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大竹县月华乡硝水泗煤矿在大竹县月华乡人民政府的煤矿关闭补偿款1499元至大竹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继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龙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