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熊高、王学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高,王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高,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王学良,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浙118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熊高和被执行人王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学良无银行存款,同时查无房产、工商登记情况。其名下所有的浙×××××小型轿车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但实车具体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已死亡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民币21500元目前无法实现。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陆方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蒋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