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木清与杨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木清,杨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3执530号申请执行人:杨木清,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执行人:杨云峰,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木清与被执行人杨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鄂0923民初71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杨云峰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木清110263.4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云峰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杨木清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