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蛟河市天岗镇振业石材厂与延边羽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蛟河市天岗镇振业石材厂,延边羽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天岗镇振业石材厂,地址蛟河市天岗镇大桥村。代表人王振,男,1966年2月11日生,汉族,蛟河市天岗镇振业石材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杨胜宪,吉林达公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边羽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天池路1077号801室。法定代表人韩振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蛟河市天岗镇振业石材厂与被执行人延边羽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羽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110万元,余款至今未履行。现因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延边羽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田南 百度搜索“”